部门规章
脉冲功率激光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0-07-23 08:28  浏览:193
脉冲功率激光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脉冲功率激光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开放,为从事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提供研究场所及项目经费。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

       第二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立项原则

       (一)围绕学术委员会所确定的实验室研究方向,面向国内高层次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

       (二)重点资助面向学科前沿、强化学科交叉、拓展研究领域、服务国家和军队建设的项目;

       (三)院外人员申请优先,适当向青年科技人员倾斜。

       第三条   实验室定期发布项目申请指南,接受项目申请。

       第四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由实验室组织申报和专家评审,由学术委员会审批确定。

第二章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本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内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

       (二)在读博士生申请需要有两名高级职称专家推荐。

       第六条   实验室每年7月份发布下一年度开放基金项目指南,并开始受理申请。

       第七条   项目申请者须在本实验室项目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并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申请者填写“脉冲功率激光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填写好后加盖所在单位或部门公章,寄送本实验室。申请截止日期为当年10月1日。

       第八条   实验室办公室对所有申请书进行格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合格的申请书进行初评。每年11月前后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并结合初评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及经费。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会议时,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评审。评定结果于12月底前通知申请者,获准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凭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获得开放研究基金资助的项目,从接到资助通知之日起开始执行,并向实验室提交项目实施计划。

第三章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

       第十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期限一般为1~2年(具体期限按获准资助项目的批准书规定为准),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项目,可分阶段申请。

       第十一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1项以上的开放基金项目,作为主要完成人不得同时参加2项以上的开放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   凡由本实验室资助的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必须按计划提交研究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阶段研究进展情况;

       (二)成果和论著的书面材料;

       (三)经费使用情况及下节点研究计划。按项目性质不同,同时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项目研究工作阶段小结。实验室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经费,并根据工作质量确定后续资助强度。

       第十三条   受实验室主任委托,实验室办公室组织专家按节点检查项目进展执行情况。如检查发现研究项目中断或无法进行,经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中断该项目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并将情况通报学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须改变或推迟计划,必须征得实验室同意。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申请使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获实验室资助的研究项目在研究工作结束时,三个月内应向实验室提交总结报告及有关研究成果和原始资料复印件(发表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其他资料,并提供目录清单),由实验室统一归档。

       第十七条   项目的结题由实验室办公室组织实施,结题情况上报学术委员会。未能结题的项目剩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冻结并追回,项目负责人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本实验室项目。

第四章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基金一次核定,按项目节点分期拨付。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与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测试费、加工费以及水、电、气消耗费等。

       (二)学术活动费。指与开放项目直接有关的论文出版费和以本实验室名义出席的国内外学术会议的会务费用,论文的作者单位必须以“脉冲功率激光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单位。

       (三)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开放研究基金的管理费不超过5%。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奖励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由实验室办公室审查,使用权属于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剩余的原材料和用开放基金购置的简单装备所有权属于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的经费开支,实验室有权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归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和本实验室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由双方共同办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中购置的设备或装置等归实验室所有。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作者单位必须以“脉冲功率激光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否则不能作为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成果。基金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和专利,归实验室所有。

       本管理办法由脉冲功率激光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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