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
三、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
四、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
五、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
七、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
八、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广大消费者要爱护长江“母亲河”,自觉抵制长江“野味”,文明理性消费。社会各界发现上述禁止行为的,可通过12315热线或全国12315平台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7月15日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