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邮电通信技术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0-07-11 10:31  浏览:182
1994年9月28日  邮电部 发布

       一、为加强对邮电通信技术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为保证国家通信网的完整、统一、先进和有效,对组网、成网、进网、互连、互通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邮电通信技术标准。

       三、制定邮电通信技术标准的重点是通信网、通信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和通信设备(产品)中,有关互连、互通需要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

       四、邮电通信技术标准的制定,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邮电科技人员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五、按照统一和适用的范围,邮电通信技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和邮电部技术规定(邮电内部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通信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通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通信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邮电系统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邮电部技术规定作为邮电内部标准。

       六、企业生产的通信设备(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按规定备案。

       七、国家标准的计划、制定、审批、发布和复审,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制定通信行业标准、邮电内部标准的一般程序如下:

       (1)申请立项;

       (2)立项审议;

       (3)下达任务;

       (4)起草标准;

       (5)标准审查;

       (6)标准审批发布;

       (7)标准备案。

       九、编写邮电通信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达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规定。

       十、标准实施后,应根据通信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适时进行复审,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十一、标准研究经费用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调研、资料、差旅、会议、文件打印等。

       十二、邮电通信行业标准由部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出版发行。

       十三、对制定邮电通信技术标准的科技人员、标准化管理人员中的先进工作者,应予以奖励。

       十四、邮电通信技术标准由部科技司归口管理,组织标准的制定、宣传贯彻和标准实施的监督,并指定邮电科研单位协助部进行标准化技术管理工作。

       十五、邮政、电信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部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制定,报部科技司批准后施行。
日期: 20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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