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19日 交通部〔1999〕426号文 发布
1.总 则
1.1 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管理,使其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列》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方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行业从规划到养护管理全过程所需的技术、管理及服务标准的制订和管理。
1.3 对需要在公路工程行业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的下列内容,可制定公路工程行业标准:
1.3.1 公路工程建设规划、勘测、评估、设计、试验与检测、施工(包括安装)、监理、验收、养护、管理;
1.3.2 公路工程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技术要求;
1.3.3 公路工程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和制图方法;
1.3.4 公路工程行业专用的试验、检测、评定方法和指标;
1.3.5 其他专用的技术要求。
1.4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上述1.3所列内容中涉及控制质量和安全及环保等方面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1.5 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宜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中规定。
1.6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管理。
1.6.1 交通部是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的主管部门。
1.6.2 交通部公路司是制定和修订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任务是对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
1.6.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在国标和行标的基础上补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公路工程标准,并应报交通部备案。
2.年 度 计 划
2.1 年度计划是签定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合同的依据。
2.2 年度计划编制应充分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环境等有关政策;适应公路工程和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应根据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和有关院校可于每年一季度向交通部公路司提出本部门、本单位拟承担的标准规范制、修订的申请报告(见附件一)。
2.2.2 交通部将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对标准制(修)订申请报告进行评议(包括资格和内容),并讨论确定本年度的标准规范制(修)订年度计划。
2.2.3 由交通部正式下达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2.3 对标准制(修)订单位和编写人员的要求:
2.3.1 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2.3.1.1 承担过与该公路工程行业标准项目相应的工作的单位。
2.3.1.2 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单位。
2.3.1.3 能够组织人员和设备力量,按期完成制订或修订任务的单位。
2.3.2 对编写人员的要求:
2.3.2.1 参加标准编制的人员应具有从事与该标准内容有关的工作五年以上的经验或有关专长;
2.3.2.2 应熟悉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具有一定的书面表达能力;
2.3.2.3 主编单位的编写负责人应同时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
2.4 交通部公路司应会同有关项目主管司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各主编单位应每半年将合同执行情况和后半年度的工作安排报交通部公路司。
3.标准制(修)订
3.1 标准制(修)订应满足最佳经济效益原则、可实施性原则以及给设计人员一定灵活性的原则。
3.1.1 制(修)订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环保。
3.1.2 应积极吸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且有利环境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1.3 制(修)订公路工程行业标准所需进行的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项目,宜纳入部科研计划。凡纳入标准的新成果应经过充分论证或试设计,确保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
3.1.4 应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积极采用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3.1.5 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当须对现行标准修改、调整时、应向部提出,并由部召集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共同协商、审定,方可进行。
3.1.6 制(修)订标准中的有关重大政策性问题应报交通部;有争议的重大技术性问题,应由主编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或必要时召开专家会确定。
3.2 标准制(修)订程序按大纲(工作大纲和编写大纲)、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送审(送审稿)和报批(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见附件二)。工作量大、内容复杂的标准可在征求意见阶段前增加一个初稿阶段。
3.2.1 大纲阶段:主编单位应进行标准编制的筹备工作,落实编制组成员,草拟编制标准的工作大纲和编写大纲。工作大纲包括调研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编制组分工、工作进度计划、阶段性成果、工作思路方法及共性要求等。编写大纲包括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章节名称及主要内容深度等。 主编单位筹备工作就绪后,由交通部公路司或委托标委会主持召开大纲审查会。会议内容包括: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编写大纲和工作大纲,并通过会议纪要。主编单位应根据纪要精神,将修改后的大纲报部批准,并作为标准制(修)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写组成员有变动或需对批准的工作大纲或编写大纲进行修改时须经交通部公路司批准。
3.2.2 初稿阶段(较复杂的标准可增此阶段):根据标准的工作大纲进行调查研究,完成对重大技术、政策问题的论证或专题研究,初步形成条文框架。
3.2.3 征求意见稿阶段: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征求意见稿条文及条文说明。标准的编写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996]626号)执行。
3.2.3.1 在编制过程中遇有重大内容或有分歧的问题,宜由主编单位召开由有经验的专家参加的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3.2.3.2 对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一般由主编单位主持。主编单位可视情况采取发函或(和)召开专家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3.2.3.3 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印发有关单位和专家并同时抄送部一式2份。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多于2个月。
3.2.4 送审稿阶段:
3.2.4.1 在征求意见后可由主编单位召开编制组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原则及意见。
3.2.4.2 编制组应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汇总成表(见附件三),据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3.2.4.3 当制(修)订的标准对工程造价有可能产生较大的直接影响时,应按标准送审稿组织试设计,并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提出报告。
3.2.4.4 送审的文件应包括:
1.送审报告;
2.送审稿正文及其条文说明;
3.意见汇总处理表;
4.主要技术专题的研究报告。 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标准编制任务的来源;
2)编制标准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
3)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
4)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标准的初步总评价;
5)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等。
3.2.4.5 送审文件应在开会前1个月由主编单位发至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3.2.4.6 送审稿的审查,由交通部公路司或委托标委会主持,一般采取审查会的形式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环保政策,准确反映公路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可靠的依据,并与有关标准相协调,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3.2.4.7 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应包括:审查会概况、送审稿中的重点内容及分歧较大问题的审查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对送审稿的评价及出席会议的人员名单等。 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包括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及相关标准编制组的代表。
3.2.5 报批搞阶段:
3.2.5.1 再送审稿审查后可由主编单位召开工作会议,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对送审稿的修改原则。
3.2.5.2 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并总校,形成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
3.2.5.3 报批文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正式报部,报批文件包括报批搞正文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关于送审稿后主要修改的内容)、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
4.标准的审批、发布
4.1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由交通部统一编号,并批准发布。
4.2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编号由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体系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4.3 当新标准的实施与已进行项目发生矛盾时,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与业主协调解决,必要时应报交通部批准。
4.4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出版由交通部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执行。
5.标 准 的 复 审
5.1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应适时进行复审,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5.2 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复审程序:
5.2.1 凡发布五年以上的标准,部将下达计划给标准的原主编单位或标委会组织复审。
5.2.2 标准的原主编单位应在计划下达后6个月之内准备标准复审文件,包括标准执行情况说明、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汇总等。
5.2.3 标准的复审由标准的原主编单位或标委会主持,审查形式可视情况采取会审或函审。复审文件应在会前1个月由主编单位发至有关单位和专家。
5.2.4 标准复审会应对标准作出继续有效、急需修订、应修订或废止的结论,并将结论填入《标准复审计结论表》(见附件四)。
5.2.5 部将复审结论通知各有关单位,并予以公告。
6.局 部 修 订
6.1 凡现行标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
6.1.1 标准中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6.1.2 标准中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6.1.3 标准中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标准抵触;
6.1.4 需对现行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6.2 局部修订计划一般由标准的原主编单位提出局部修订申请报告(见附件一),由部审查并下达。
6.3 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程序,可视情况适当简化,修订大纲批复后主编单位即可着手修订,直接提出送审稿。当局部修订内容较多,涉及面较广时,也可增加征求意见稿阶段,即由主编单位征求意见,再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6.4 标准的局部修订审查,可采用审查会或函审的形式进行。审查会由部主持或由委托标委会主持,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6.5 报批文件应符合本办法3.2.5.3的要求。
6.6 局部修订后的公路工程行业标准条文,由交通部批准并公告。
6.7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其说明,可予以公告,必要事也可印刷单行本。
7.日 常 管 理
7.1 标准发布后,应由主编单位明确若干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的名单报部备案。
7.2 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7.2.1 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对标准的解释;
7.2.2 负责提出对标准中遗留问题的调查研究,必要的验证、测试和重点科研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7.2.3 负责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7.2.4 随时了解标准的执行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的标准、信息、每年写一篇工作简报报部,并同时在《公路》杂志上发表。
7.2.5 调查分析与标准有关的工程建设质量事故。
7.2.6 负责标准的技术档案工作。 7.3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和检查。
7.4 标委会应定期研究和协调标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7.5 凡执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和责任将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主编单位,由主编单位据此提出修订计划。
8.附 件
8.1 本办法未尽事宜,比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8.2 本办法由部公路司负责解释。
8.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