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8日 国家铁路局国铁科法〔2014〕2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工作,适应铁路技术发展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铁路技术标准体系,并以技术标准体系为指导,组织起草铁道国家标准,制定铁道行业标准(不含工程建设标准,以下同),组织实施标准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铁道国家标准的起草和铁道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坚持系统性、先进性和经济适用性原则,紧密结合铁路科技发展和安全生产需要。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铁道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铁道行业标准:
(一)铁路基础通用技术要求。
(二)铁路系统性、兼容性和互联互通等通用技术要求。
(三)铁路专用装备(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试验方法及其主要部件的技术条件、试验方法。
(四)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和安全的重要零部件。
(五)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要求。
(六)铁路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 铁道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的铁道行业标准,应制定强制性铁道行业标准。其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 铁道行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铁道行业相关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推进中国铁路标准国际化。
第六条 技术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具有技术创新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以及取得显著效益的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应纳入科技奖励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铁道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制定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
(二)研究建立铁路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开展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研究工作。
(三)提出制修订铁道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项目计划。
(四)组织起草、报批铁道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发布铁道行业标准。
(五)管理铁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 “标委会”)和铁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 “归口单位”)。受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委托管理在铁道行业设立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组织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并监督实施,组织标准复审工作。
(七)组织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外文版翻译相关工作。
(八)组织开展铁路标准国际化工作。
第八条 国家铁路局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参与铁道行业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铁路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和年度铁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编制工作。
(二)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审查工作。
(三)对标准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铁道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承担铁道行业标准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铁道行业技术标准体系调整建议。
(二)汇总提出铁道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建议。
(三)对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报批稿进行技术及形式审核。
(四)承担铁道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五)组织国际标准的收集、分析工作,承担铁路标准国际化相关工作。
(六)管理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档案及标准信息。
(七)开展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标委会和归口单位,承担铁道行业相关专业标准的具体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提出本专业技术标准体系建议。
(二)提出本专业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建议。根据国家铁路局标准项目计划,组织本专业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工作。
(三)组织收集本专业标准实施信息,承担本专业铁道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四)组织本专业铁路有关国际标准的收集、分析、交流工作,承担本专业铁路标准国际化相关工作。
(五)管理本专业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档案及标准信息。
(六)负责本专业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解释、宣传和贯彻工作。开展本专业标准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铁道行业相关企业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企业的工作规划,积极参与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研究、制定工作,按照国家企业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标准计划
第十二条 科法司根据铁路科技发展、安全生产和监管的需要以及项目经费情况,提出编制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的原则和要求。各标委会和归口单位按照编制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组织申报标准项目建议(格式按附件1、附件2)。科法司组织对标准项目建议审核后,形成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
申报标准项目建议时,应进行充分的前期论证,并附有标准制定或修订草案。采用国际标准的项目,应附有采标译文。
对重要标准的制修订,应开展前期相关研究并纳入科研项目计划。新技术、新产品等重大科研项目,其相应的技术标准应作为科研成果的重要内容。
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应纳入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标准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计划下达后,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标委会和归口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标委会和归口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铁路局标准项目计划,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科法司定期对标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记入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标准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程序是:
(一)确需增补的标准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办理。
(二)确需对标准计划项目的归口单位、第一起草单位、起止年限、采标程度等内容进行调整的,由标委会或归口单位提出申请(格式按附件3),报科法司审批。
(三)确需撤消的项目,由标委会或归口单位提出申请(格式按附件3),报科法司审批。
第十五条 铁道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工作经费根据标准的重要性、工作难度、工作量、制定或修订等因素分类拨款。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与管理,执行国家铁路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鼓励推荐性产品标准由主要起草单位承担标准制定工作经费。
第四章 标准制定
第十六条 铁道行业标准制定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发挥行业科研、设计、制造、检验、使用、高校等单位的作用。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领先技术水平的单位,参加起草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单位。标准第一起草人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全过程主持标准编写工作,标准参加起草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第十七条 铁道行业标准应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标准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
第十八条 铁道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含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由标委会或归口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格式按附件4),并对征集的意见进行研究分析和处理后,形成标准送审稿。必要时可再次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九条 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采取会议审查形式,由标委会或归口单位组织。
会议审查材料(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5)至少在会前15天发送至参加审查的单位或专家。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参加会议审查的专家应考虑科研、设计、制造、检验、使用、高校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等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审查专家人数一般不应少于15人(标准起草人不作为审查专家),标准起草单位的审查专家不应超过审查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一,使用单位的审查专家不应少于四分之一。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审查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
会议审查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明确对标准送审稿的修改内容,并附参加审查的单位和专家名单。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
第二十一条 标准报批稿由标委会或归口单位组织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会议审查意见提出,报批稿内容应与标准会议审查时所审定的内容一致。如技术审查通过后仍需对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修改,则应重新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标准起草单位及标委会或归口单位对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标准报批稿由铁道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形式和技术内容审查,英文翻译由铁道行业专业翻译机构进行校核。
第二十三条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铁道行业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快速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制定强制性铁道行业标准,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重要的技术标准报批稿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报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标准发布
第二十六条 铁道行业标准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发布,发布公告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铁道行业标准发布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铁道行业标准按照国家对行业标准的管理规定统一编号。铁道行业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标准发布年号组成。
(一)强制性铁道行业标准编号
(略, 见原文http://www.nra.gov.cn/zwzc/flfg/gfxwj2/201405/t20140521_6177.htm)
(二)推荐性铁道行业标准编号
(略, 见原文 http://www.nra.gov.cn/zwzc/flfg/gfxwj2/201405/t20140521_6177.htm)
标准顺序号为1~9999。
第二十八条 铁道行业标准由正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标准出版单位对出版的标准文本质量负责。标准的出版周期一般为从标准发布之日起3个月。
第二十九条 铁道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所形成的标准文件、材料,由标委会和归口单位、铁道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六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对已有铁道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的,鼓励铁道行业相关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铁道行业相关生产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十一条 铁道行业标准可以标准修改单方式对标准个别技术内容进行修改,对标准的修改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铁道行业标准实施后,应适时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铁道行业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继续有效----可继续使用的标准。
(二)修订----技术内容需作较大修改的标准。
(三)废止----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
铁道行业标准复审结果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经营、服务、执法等活动中应使用正版标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复制铁道行业标准,或将铁道行业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或出版标准汇编时,必须事先征得国家铁路局和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科法司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标委会和归口单位、承担铁路产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协助进行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工作,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发布的《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2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