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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时间:2020-07-03 14:48  浏览:198
(2010年5月17日 国标委工二[2010]29号)

       为规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考核验收工作,提高示范区标准化工作成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的考核验收工作。

      一、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对示范区的考核验收工作。

       (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考核验收组。考核验收组具体负责考核验收工作。

       (三)考核验收组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为高新技术领域标准化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

       二、考核验收工作的要求

       (一)按照全面客观、服务地方经济、注重机制创新的原则,突出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升级和竞争力提升的促进作用,考核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保障;示范工作的内容;示范工作的效果、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改进建议等。具体考核指标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表》(附表)。

       (二)示范区试点期满,完成示范区主要建设目标,方可提出验收申请。

       (三)示范区验收需提交《示范区工作总结报告》及以下材料:

       1.示范工作对示范区产业发展、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效果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的情况说明;

       2.促进高新区产业发展的相关标准化政策文件;

       3.推进示范工作的实施方案及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目录;

       4.“科研标准产业同步”、“自主创新技术与标准相结合”等工作经验总结及典型案例;

       5.承担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

       6.企业联合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

       7.重点产品采标情况;

       8.示范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须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标准化主管部门。

       三、验收工作的程序

       (一)示范区试点期满后,由试点承担单位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

       (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确定验收时间,组建考核验收组。

       (三)验收应采取验收会的形式,在示范区召开,主要程序如下:

       1.验收会由考核验收组组长主持,示范区所在省局、市局、管委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重点企业相关人员参加。

       2.试点承担单位汇报示范工作组织、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以及未来标准化工作思路等内容。

       3.考核验收组抽查示范区内2~3个企业,现场了解示范工作推进情况。

       4.考核验收组按照示范区建设目标和考核指标逐项审阅示范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必要的问询。

       5.考核验收组成员按附表要求逐项打分,算出平均得分。

       6.考核验收组向示范区通报考核验收情况及结论,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一)考核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考核验收组所有成员的平均评分为最终得分。考核验收结论应包括通过验收或未通过验收两个等级。

       1.通过验收:最终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

       2.不通过验收:最终得分在70分以下。

       (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考核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示范区,明确其试点工作的延期时限,并重新组织验收。

       (三)通过考核验收后,示范区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送三套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的材料。

       (四)通过考核验收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印发示范区验收合格文件,并颁发证书。

       (五)示范区应落实考核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推广示范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建立示范工作长效机制。

       五、附则

       (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标准化示范基地”的考核验收适用于本办法。

       (二)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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