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0日 国标委综合[2009]32号)
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规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承担某项具体国家标准起草任务的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完成后自动撤销。为规范工作组的组建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分别负责其下设工作组的组建和管理,分技术委员会组建工作组需报技术委员会备案。今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工作组组建申请。
二、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制定和完善工作组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组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的组建程序、序号编注及其他要求参照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三、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工作组的组建和管理工作中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并按规定程序将工作组的组建、管理和撤销等相关情况及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时抄报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
四、《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发布前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工作组,由相应的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已经批准筹建的工作组由相应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组建;已经公示的工作组项目由相应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工作组组建和管理相关工作中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
五、工作组不制备印章,通过工作组牵头单位或召集单位开展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此前制发的工作组印章即日起废止,并由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负责收回并统一由技术委员会上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请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工作组的组建和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