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020-06-23 13:43  浏览:184
卫办监督发〔20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法制办秘书行政司,新闻办秘书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已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成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组织。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卫生部负责组建和管理,受卫生部委托独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优先监测、评估项目;

       (二)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三)负责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四)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五)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风险评估相关任务。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加强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国际机构和组织的沟通、交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由卫生部聘任。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估需要设置专门工作组,具体负责不同专业领域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九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管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议并承担会议各项议事材料的准备;

       (三)协调受委托的有关技术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事项;

       (四)主动跟踪、汇总、分析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政策与科学信息;

       (五)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

       (六)负责管理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

       (七)组织落实专家委员会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应急评估任务需要,可设临时工作组,负责专家委员会委派的评估任务。临时工作组可由专家委员会委员或其他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参加专门工作组和临时工作组的委员人数视具体情况而定。组长由专家委员会指定,对专家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应由医学、农业、食品、毒理、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专家库和风险评估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和较强的敬业精神;

       (二)严格遵守委员会章程,能够按时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副高级职称者需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65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四)具体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或者从事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工作;

       (五)业务水平突出,在国内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或者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对各项风险评估活动的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主动回避可能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风险评估工作,并遵守国家相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所有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从事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专家委员会报请卫生部批准,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因客观情况或个人原因不能承担工作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的;

       (三)无故不参加专家委员会议的;

       (四)以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从事相关商业活动或在公共场合发表有悖于专家委员会决议的言论的。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卫生部下达的风险评估任务,按照相应程序独立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各专门工作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起草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报告草案,提交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以下事项由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一)专家委员会章程;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年度计划草案和优先监测、评估项目;

       (三)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各专门工作组和临时工作组的组建;

       (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

       (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报告草案。

       第二十二条 对应急评估的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和风险评估意见,可通过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参加的临时工作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邀请专家库中的专家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或承担相应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做出,必要时可采用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投票时专家委员会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持同一意见的票数超过全体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形成的风险评估结果、报告和意见等各项文件经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后,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报送卫生部。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卫生部申请专项财政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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