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食品函〔2014〕489号
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委办公室,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国家认监委、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的程序、规则、工作分工和保障措施,规范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现将《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6月4日
2014年6月4日
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提高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工作水平,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我国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以下简称CAC)各项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主管司局、国家认监委和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等单位组成。
国家卫生计生委为委员会主任单位,负责国内参加国际食品法典工作的组织协调;农业部为副主任单位,负责对外组织联络。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主管司局负责人担任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其他成员单位指定1名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委员。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2名联络员。委员和联络员代表成员单位参与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组织协调参与CAC工作。委员会设联络处,挂靠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外联络,对外参会报名和提交正式意见。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牵头参加CAC及各属机构的活动(简称牵头单位,分工见附件),根据CAC会议安排,组建中国代表团参会。
第七条 国家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可以自愿参与委员会活动。鼓励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活动。
第二章 协调工作要求
第八条 委员会重要事项由各成员单位协商确定。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程序请示和办理。
第九条 遇有重要或复杂议题需由委员会协商应对时,秘书处、联络处可提请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协调统一意见。
联络处负责转发CAC文件和相关信息,牵头单位研究提出意见,联络处负责对外通报并抄送秘书处。
第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工作进展,研究工作计划和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联络处通过编制法典通讯、网站宣传等方式,向成员和社会各方通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参加法典活动
第十二条 联络处负责将CAC会议邀请转发给成员单位。联络处统一对外报名参会。
第十三条 牵头单位负责组织代表团参会,指派代表团团长,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参会方案和对外口径(意见)。代表团团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了解CAC议事规则。
(二) 熟悉CAC相关委员会及会议议题的专业领域情况。
(三)具有外语工作能力。
(四)原则上应保持参加会议的连续性。
其他参会人员应具有专业背景,了解CAC议事规则并具有外语能力。
第十四条 代表团团长可视工作需要,向牵头单位提出邀请相关专家参会的建议,经牵头单位同意后,可以作为代表团成员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代表团参加CAC会议前,牵头单位应组织召开预备会,准备参会方案和对外口径(意见)。CAC会议召开后,牵头单位应将非涉密的参会方案和对外口径(意见)送秘书处和联络处备案。
第十六条 参加CAC会议期间,代表团团长根据参会方案和对外口径发言,对国内尚未形成统一立场的临时议题,应及时请示牵头单位,谨慎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参加CAC会议应严格遵守参会外事纪律,团员应按时参会,遇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团长请假。
第十八条 牵头单位应指派人员参加CAC相关电子工作组活动,将国内研究意见提交电子工作组,并报秘书处和联络处备案。
第十九条 参加CAC会议1个月内,代表团应完成参会报告,包括会议基本情况、主要议题、关注议题、代表团参会情况及建议等,由秘书处分发给成员单位
第二十条 参加CAC会议的出境、签证等手续由成员单位自行办理,参会经费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联络处日常工作经费分别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承担,秘书处工作经费由挂靠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委员会共同协商议定。
附件:
参加CAC及下属委员会活动的牵头单位分工
CAC及下属委员会名称(简称)
|
牵头单位
|
|
1.
|
食品法典大会(CAC)
|
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
|
2.
|
亚洲地区协调会(CCASIA)
|
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
|
3.
|
一般原则委员会(CCGP)
|
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
|
4.
|
食品添加剂委员会(CCFA)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5.
|
食品污染物委员会(CCCF)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6.
|
食品卫生委员会 (CCFH)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7.
|
食品标签委员会(CCFL)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8.
|
分析与采样方法委员会(CCMAS)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9.
|
营养与特殊膳食委员会(CCNFSDU)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10.
|
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
|
农业部
|
11.
|
兽药残留委员会(CCRVDF)
|
农业部
|
12.
|
进出口检验和认证委员会(CCFICS)
|
质检总局
|
13.
|
油脂委员会(CCFO)
|
国家粮食局
|
14.
|
加工水果和蔬菜委员会(CCPFV)
|
农业部
|
15.
|
新鲜水果和蔬菜委员会(CCFFV)
|
农业部
|
16.
|
鱼和渔产品委员会(CCFFP)
|
农业部
|
17.
|
香辛料及烹调用芳香植物法典委员会(CCSCH)
|
国家卫生计生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