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药政发〔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地方急(抢)救药品频频告急,严重影响了临床抢救治疗工作。为加强急(抢)救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切实保障患者临床用药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急(抢)救药品范围
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临床急(抢)救用药需求现状,按照急(抢)救必需、安全有效、中西药并重、个人和医保可承受等原则,组织专家合理确定本省(区、市)各级医疗机构的急(抢)救药品遴选标准和范围,相关药品具体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急(抢)救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将本省(区、市)确定的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集中挂网,公立医院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接与企业议价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的急(抢)救药品委托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集中议价采购。各地要统筹做好公立医院与基层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加强监督检查。
三、完善急(抢)救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建立短缺药品信息及时报告制度,通过设立短缺药品监测点,及时发布短缺药品预警信息,做好供需衔接。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急(抢)救药品,可打包定点、定向采购,并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招标定点生产。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短缺药品常态储备工作。
四、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急(抢)救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把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作为深化医改、维护人民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完善保障药品供应的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地方创新和探索保障急(抢)救药品供应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