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认联(2003)443号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保证认证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力制止和打击认证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现就实施认证行政处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地质检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认证认可条例》为契机,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认证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加大对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动认证认可制度的全面实施,尤其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实施,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
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对重大认证违法行为案件进行督办和业务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发生的认证机构违法案件的查处。对认证机构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得到国家认监委的确认。
各地质检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证分工的意见》(国认法联[2003]22号)的要求负责所辖区内认证行政处罚工作。
三、认证违法行为的财产罚由各地质检部门实施;停业整顿、撤销指定或者撤销批准文件等能力罚以及其他应由国家认监委实施行政处罚的认证认可违法案件由国家认监委实施。
四、国家认监委对依职权监督管理或者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经核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交各地质检部门调查取证。对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各地质检部门和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各地质检部门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应当接受国家认监委的政策、技术指导和对案件的督查。
五、各地质检部门实施认证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严格执行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权利、听证、执行、结案等诸多环节的法定要求,保证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
六、各地质检部门依法对认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于需要由国家认监委实施能力罚的违法案件,应当在10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提交国家认监委法制工作机构,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七、各地质检部门对认证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后,涉及政府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地质检部门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以及伪造、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应当将产品的违法情况及时通报产品源头或者流向所在地的质检部门。
九、各地质检部门要对本辖区内作出的认证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逐月统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上一年度的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各地质检部门在执行《认证认可条例》,实施认证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