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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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工二司〔2014〕3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明确各方责任,推动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

2014年3月24日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保障基金合理和有效使用,依据《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5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乏燃料运输;
  
       (二)乏燃料离堆贮存;

       (三)乏燃料后处理(含乏燃料后处理中试厂进行的商用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

       (四)乏燃料后处理所产生的高放废物处理处置;

       (五)乏燃料后处理厂的建设、运行、改造和退役;
  
       (六)乏燃料处理处置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基金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基金项目中涉密事项按照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基金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编制和发布基金项目规划;

       (二)编制下达基金项目年度计划;

       (三)负责基金项目的审批、监督检查、审计、验收与后评估;

       (四)承担基金项目范围内乏燃料管理的监督责任;

       (五)负责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承担本系统基金项目的管理和项目范围内乏燃料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所属项目承担单位履行相关乏燃料管理责任,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及报送所属单位基金项目规划建议及年度计划建议;

       (三)审查所属单位基金项目申报文件并及时报送;

       (四)组织所属单位基金项目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编制及报送所属单位基金项目预算和财务决算;

       (六)国防科工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项目范围内的乏燃料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本单位基金项目范围内相关乏燃料管理的直接责任;

      (二)编制及上报本单位基金项目规划建议;

      (三)编制及上报本单位基金项目申报文件;

      (四)编制及上报本单位基金项目年度计划建议;

      (五)编制及上报本单位基金项目预算和财务决算;

      (六)负责本单位基金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

      (七)负责本单位基金项目验收的申请和准备。

       第八条 国防科工局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协助开展战略和规划研究、项目评审、检查和验收工作。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制度、问责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基金项目实施专项规划管理。专项规划分为近期规划和中长期规划,近期规划的规划期为5年,中长期规划的规划期为10年。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本部门基金项目规划建议。

       (二)国防科工局会同财政部组织编制基金项目规划,用于指导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三)规划期内,如确需要,国防科工局可直接向有关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下达运输及贮存等工作任务。

       第十条 基金项目分为乏燃料运输、设施建设、设施运行、设施退役四类。重大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可作为基金项目申报,视同设施建设类项目管理。各类项目申报文件的格式及要求按国防科工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的申报,面向具备乏燃料处理处置有关资质的单位。

       第十二条 乏燃料运输类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依据规划或任务,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组织所属运输单位编制五年规划期内乏燃料运输方案报国防科工局。

       (二)国防科工局对乏燃料运输方案组织评估或审查后,商财政部进行批复。

       (三)规划期内如确需对运输方案进行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向国防科工局提交调整申请,国防科工局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批复。

       第十三条 设施建设类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设施建设类项目申报审批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二)依据规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组织评估或审查后,商财政部进行批复。

       (三)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组织审查后,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四)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国防科工局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组织审查后,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批复。

       第十四条 设施运行类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依据规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编制五年规划期内的设施运行方案报国防科工局。

       (二)国防科工局对设施运行方案组织评估或审查后,商财政部进行批复。

       (三)规划期内如确需对设施运行方案进行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向国防科工局提交调整申请,国防科工局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批复。

       第十五条 设施退役类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设施退役类项目的申报审批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二)依据规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组织评估或审查后,商财政部进行批复。

       (三)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组织审查后,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四)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国防科工局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组织审查后,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批复。

       (五)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退役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审批,但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审批节点与要求。

       第十六条 用于乏燃料处理处置其他支出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商财政部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不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告知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规划外项目,国防科工局商财政部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多个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及联合申报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经费分配等内容。

第四章 基金项目年度计划与预算

       第十九条 基金项目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运输类和设施运行类项目完成方案批复、设施建设类和退役类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提出本单位基金项目下年度计划建议;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汇总基金项目年度计划建议,并于每年7月31日前编制本系统基金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报国防科工局;

       (三)国防科工局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基金项目年度计划建议,于9月30日前提出基金项目年度计划,商财政部确定后下达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

       (四)基金项目申请列入项目年度计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基金项目年度计划的安排原则和支持方向;

       2.首次列入的基金项目,应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

       3.结转安排的基金项目,其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良好,本年度计划内容、进度节点和经费需求明确;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基金年度预算申报与审批:

       (一)根据基金项目年度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建议,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切实提高预算执行率。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照下达的基金项目年度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执行过程中因出现重大情况必须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应于当年8月15日前向国防科工局上报基金项目本年度计划调整申请,国防科工局综合平衡后,于当年8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预算调整建议。乏燃料运输和离堆贮存项目年度计划调整申请应附必要的补救措施和相关核电企业的意见。

第五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据批复要求和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应按照项目批复和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本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任务,及时协调处理各种问题,定期对本系统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项目进展、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基金项目管理实行报告制度。

       (一)乏燃料运输和设施运行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年度总结,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防科工局书面报告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建议等。

       (二)设施建设和设施退役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半年总结和年度总结,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汇总后,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向国防科工局书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建议等。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局。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能按批复要求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向国防科工局报送终止、撤销或调整的申请。

第六章 财务决算与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大型设施建设和设施退役类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其他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编制财务决算,国防科工局组织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下达审计决定或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投资1亿元以下(含1亿元)项目的财务决算,财政部授权国防科工局审批;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局审核,国防科工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基金项目由国防科工局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实行计划管理,乏燃料运输和设施运行类项目应在批复周期结束后一年内完成验收。设施建设、设施退役及其他类项目应在项目批复周期内完成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防科工局报送本系统下年度应验收的项目建议;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向国防科工局提交延期申请。

       第三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于每年3月31日前下达当年项目验收计划,明确验收时间、验收组织部门等。

       第三十二条 验收计划中明确由国防科工局组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应在验收前2个月,按有关规定向国防科工局报送验收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国防科工局按验收计划组织专家验收,验收通过后下达验收批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限期(不超过6个月)整改后申请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基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 验收计划中明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前2个月向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应按验收计划组织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批复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基金项目实施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后评估工作。后评估的结论作为今后安排乏燃料处理处置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建账核算。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接受单位审计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国防科工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资金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成效显著的,国防科工局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违反经费使用、财务和审计制度,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核安全、核应急、核责任险、职业卫生、运输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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