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 第18号)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 第18号)
为防止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误饮甲醇导致人身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公告如下:
一、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使用加工食品。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尽量采购使用乙醇作为菜品(如火锅等)加热燃料。使用甲醇、丙醇等作燃料,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管理,防止作为白酒误饮。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指导和检查,发现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2月6日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