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标技〔2019〕144号),经各地推荐和专家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了51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清单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计划执行时间原则为两年,自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
二、试点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结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以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梳理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规范,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监测、动态调整等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基层服务机构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请各试点承担单位结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一式四份),报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试点项目下达3个月内将实施方案报送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在实施方案编制中,请严格依据《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合理设计试点建设任务,避免超出基本公共服务范畴。
四、各试点承担单位要加强与试点涉及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的对接沟通,通过试点支撑相关行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五、请各试点承担单位于2020年年底前做好试点年度总结,为“十四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借鉴指导。报送内容一式四份,应包括试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试点实施情况、标准体系建设情况、配套经费落实情况、试点取得的社会效益,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试点年度总结由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对试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财政部(预算司)反馈。
电话:010-82261655(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010-68502644(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
010-68551405(财政部预算司)
传真:010-8226092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下达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的通知
时间:2020-04-20 13:17 浏览: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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