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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 (第二版)
时间:2020-04-01 14:05  浏览:175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为指导各地及时发现和报告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防止疫情扩散,制定本方案。湖北省武汉市的监测工作参照执行,具体方案由当地另行制定。

       一、目的

       (一)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聚集性病例;

       (二)掌握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特点,及时研判疫情发生发展趋势。

       二、病例定义

       (一)疑似病例。有以下三项临床表现,并具有任何一项流行病学史的患者:

       1.临床表现:

       (1)发热;

       (2)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2.流行病学史:

       (1)发病前14天内有武汉市旅行史或居住史;

       (2)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3)有聚集性发病或与确诊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

       (二)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具备以下病原学证据之一者:

       1.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

       2.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三)聚集性病例。疑似聚集性病例是指14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个单位等)发现1例确诊病例,并同时发现1例及以上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

       在上述情形下,发现2例及以上确诊病例,且病例间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判定为聚集性病例。

       三、工作内容

       (一)病例发现与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通过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或者在聚集性病例判定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经采样检测后,如新型冠状病毒阳性,当地县(区)级疾控中心应立即按照确诊病例进行网络直报。

       网络直报病种选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诊断类型”中符合疑似病例标准按“疑似病例”上报,病例确诊后,病例报告单位应及时将病例订正为“确诊病例”。

       疑似及确诊病例需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报告临床严重程度分类,在传染病报告卡新增副卡“临床严重程度”中选择“非肺炎病例”、“轻症肺炎病例”、“重症肺炎病例”、“危重症肺炎病例”,根据临床症状的进展及时进行订正。

       聚集性病例(含疑似聚集性病例)一经确认后,辖区疾控中心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相关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二)流行病学调查。

       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具体内容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二版)》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个案调查或聚集性疫情专题调查后,应将个案调查表或专题调查报告及时通过网络报告系统进行上报,具体报告方式和网址另行通知。

       县(区)级疾控机构应及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

       (三)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收治疑似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通知县(区)级疾控机构尽快将标本送至当地指定的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相关病原排查检测。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如咽拭子、鼻拭子等)、下呼吸道标本(如深咳痰液、呼吸道吸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肺泡灌洗液等)、抗凝血和血清标本等。临床标本应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发病后第3~4周的恢复期血清。

       临床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第二版)》。

       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四)病例诊断流程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现的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定义的首例病例,须将原始标本或PCR扩增产物送中国疾控中心或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复核确认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疫情应对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的诊断组根据病例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各省首例病例确认后的其他病例,确诊流程由各省自行确定。

       省级疾控中心上送标本时,应同时报送标本送检表(参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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