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匹多莫德口服液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管函[2018]31号)
(食药监药化管函[2018]31号)
瑞士普利化学工业公司北京代表处:
鉴于医务界部分医生对匹多莫德制剂疗效提出质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经研究,请你单位通知匹多莫德口服液(注册证号:H20150635)公司POLICHEM S.R.L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3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3月16日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