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632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0-02-24 13:43  浏览:204
孙建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述“电动自行车迅速成为中低收入群体出行的一种重要私人交通工具,其保有量近年来出现‘井喷式’大幅提升。电动自行车由于其本身的安全性能较低、驾驶人群安全意识不高、发生事故逃逸难追责等问题,导致自其普及以来交通事故频发”,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前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现状。 
  
  一、已开展的主要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生工作,提出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据统计,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2亿辆,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作。我局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联合发布并实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18年5月15日,我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发布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标准),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应符合自行车的基本要求,从根本上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产品相区别。为最大限度兼顾出行便利性和道路交通安全,新标准将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并对最高车速和蓄电池提出了防篡改(防改装)要求,防止产品出厂后提高最高车速和整车质量。同时,新标准还对车辆整体标志、机械尺寸、外形尺寸、淋水涉水性能、车速提示音、说明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为了推动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工作,我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于2019年3月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提出“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社会宣传引导”等7个方面内容,制定了覆盖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政策措施,同时指导各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加具体化的落实措施,保障新旧标准的顺利更替。 
  
  (三)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2018年7月2日,我局发布《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2018年第15号),明确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2018年7月19日发布电动自行车CCC认证实施规则,7月26日发布公告指定5家认证机构和19家实验室承担电动自行车CCC认证实施工作。截至2019年6月21日,各指定认证机构共发放有效电动自行车CCC认证证书2296张,涉及获证企业629家。 
  
  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依据法定职责,继续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的保障工作。 
  
  (一)加大新标准的宣贯力度。前期,我局已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作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宣传片,将进一步利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对新标准进行解读,做好标准宣贯工作,确保标准执行到位。 
  
  (二)推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产品质量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规范电动车改装行为,为解决电动车安全问题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管。督促认证机构严格依据认证实施规则开展电动自行车CCC认证工作,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强化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对生产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新标准要求的企业加大处置力度。 
  
  (四)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强化交通安全意识,生产、销售和使用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感谢您的建议,也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局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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