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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732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0-02-21 14:10  浏览:184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3732号建议的答复
  
胡建文等9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打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食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大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力度。一是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为食品安全监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强化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和工艺布局、人员管理、管理制度等许可审查,保证食品生产企业满足生产许可条件。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制定了《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强化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问题导向,适时组织开展飞行检查,持续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合规性,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研究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加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研究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推动农产品追溯入法。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落实“处罚到人”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依法从重判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三、市场监管总局紧紧围绕执法办案职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2014年至2019年上半年共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105万件,罚款9.2亿,其中2018年全国查处食品(含保健食品)违法案件299769件,案件货值金额75890.4万元,罚款354917.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6736.9万元,移交司法部门2796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22261件,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四、《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指导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追溯。同时,参考国际上发达国家经验,不建议国家层面建设追溯管理平台,强制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记录追溯信息。
  
  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互联网+市场监管 ”建设。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积极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立项,其中,食品安全追溯协作平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已列入其中。进一步完善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逐步实现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与政府部门监管平台、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接受政府监督,互通互享信息,全力构建食品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的全程安全监管体系。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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