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9269号建议的答复
吴永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再次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再次建议中肯得当,对于当前研究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的对策和措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您及时反映民情民意、切实关注百姓需求、忠实履行人民代表职责的敬业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经研究,特反馈以下情况。
一、推动制造企业向服务业转变,建立清晰的安全责任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明确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但未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必须由制造单位进行。为切实加强安全体系建设,保障公共交通、商业公共场所等电梯安全运行,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便利的出行和消费环境,原质检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8号)、《质检总局、商务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3〕191号),在公共交通、商业公共场所等领域,推动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由制造单位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的制度,推动了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提高。但是,由于相关法规无明确规定,此项工作推行中遇到一定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推广“全包维保”的要求,我们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总结先行先试经验,研究在制定《电梯安全条例》等法规时明确电梯维护保养必须由制造单位进行的可行性,努力厘清电梯从选型采购直至报废更新的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义务,理顺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等各环节权责关系,构建权责清晰、职责明确的电梯安全运行责任链条。
二、加快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建设,满足群众安全乘梯需求
当前,部分电梯存在管理和维保不到位、电梯困人等故障时有发生的现象,如果电梯困人后电梯维保单位不能及时到场实施救援,极易造成被困乘客恐慌,引发群众对电梯安全的质疑。2014年以来,我局在全国范围推进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建设工作,目前已经在176个城市建成应急处置平台,覆盖213万台电梯。从收集到的47个城市的数据显示,2019年1-6月,被覆盖电梯困人后的救援人员到场平均用时8.14分钟,实施救援平均用时9.7分钟,电梯困人救援效率明显提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督促各级政府建设和完善“96333”等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加快实现救援相关数据的联网上传,并开展故障统计和原因分析,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的发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安全舒适乘用电梯的迫切需求。
三、全面深化改革与创新,构建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要求,结合市场监管总局重点工作部署,我局正在积极推进多项改革创新的新举措,全力提高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构建电梯安全监管长效监管机制。一是颁布电梯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规则,调整制造许可的方式和条件,强调制造企业的科技研发和维保服务能力,促进制造企业向服务业发展,促进维保企业连锁化发展,提高生产集中度,构建责任清晰、权责一致的电梯产业链。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继续推进分类管理,制修订行政许可改革配套政策和《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优化调整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和检验检测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目录,充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三是推行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的试点,以电梯制造、经营、安装环节导入的电梯数据为基础,为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检验检测、生产和使用单位提供数据服务,实现电梯整机和部件的唯一识别与全生命周期动态查询,助力精准监管、科学监管。目前,已经在天津等11个地区和7家电梯生产单位开展试点。四是积极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改革,推动以维保效果为定价的机制形成,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同时加大使用、维保单位选择权和自主权,切实落实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和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主体责任。目前,该政策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拟于近期尽快出台。五是深入推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践探索。在广东、宁波、杭州等地试点基础上,推广“一方投保,多方受益”、“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保险新理念和新模式,鼓励各地结合自身特点,深入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践探索,更好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和第三方管理作用,构建电梯安全社会共治机制。目前,全国31个省份均不同形式推进电梯责任保险,覆盖电梯约130万台,占全国在用电梯21%,计划年底实现覆盖30%电梯的目标。
感谢您对电梯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为电梯安全事业发展出谋划策,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