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075号(商贸旅游类038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进中央:
贵党派中央提出的《关于加强教育类广告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涉及的问题非常重要,针对性很强。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广电总局等机关部门高度重视教育类广告监管工作,持续加大力度,严肃查处虚假违法教育类广告。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专门增加了有关教育类广告的内容准则,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类广告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案件查处及曝光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教育类虚假违法广告。2018年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教育类违法广告案件1310件,罚款金额共计2935.06万元,主要涉及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违法行为。广电总局建立了严格的广播电视广告监督管理体系,采取定期监看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广播电视广告形成了较为有效的管理。同时,制定比较完善的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等,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法律体系。
近年来,教育培训市场逐步发展壮大,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但同时也出现个别教育培训机构在招生广告中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民进中央提出的建议,对我们加强教育类广告监管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类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教育类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的教育类广告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协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对教育类广告的监管合力。广电总局将监督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将完善对各类教育主体的信息监管大数据监管体系,及时通报违法信息,形成打击教育类广告违法行为的合力。三是加强立法立规,配合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教育类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对提案提出的制定教育类广告具体管理办法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依据《行政许可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设置行政许可,但《广告法》并未设置教育类广告实行审查才能发布的行政许可。按照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及大力压减行政许可和整治各类变相审批的要求,关于“广告发布前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建议,还需统筹有关情况,进一步论证。四是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形成社会共治。市场监管部门将广泛开展广告法律法规宣传,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社会震慑。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教育信息。广电总局将加强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引导,避免出现教育类广告过度投放的现象;加强对主流媒体特别是教育电视台等行业媒体的管理,严格要求其正面、积极传播教育类信息。通过充分发挥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教育类广告市场的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和自我净化,共同构建社会共治机制。
衷心感谢你单位对广告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