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2015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保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有效性,验证和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根据《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监委决定2015年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工作。经过对有关单位申报的180余项能力验证项目的研究和筛选,国家认监委在食品安全、动植卫检疫、建工建材、轻工纺织等检验检测领域确定了42个项目作为国家认监委2015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其中A类项目17项(见附件1)、B类项目25项(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一)已经获得本《通知》所列A类能力验证项目中相关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各相关部委或行业产品质检中心、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必须参加相关A类能力验证项目;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说明。
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需要自愿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
(二)各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需要自愿报名参加B类能力验证项目。
二、工作要求
(一)对地方质检两局、行业评审组的工作要求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组织辖区(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积极报名参加国家认监委2015年能力验证计划。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要求
1.各项目承担单位(能力验证提供者)应当高度重视所承担的能力验证项目,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按时、可靠实施;
2.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工作,填写方案设计书(见附件3),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备案,相关方案需经能力验证专家审核后方可实施;
3.初次承担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在方案设计、样品制备、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测、结果统计和评价等重要技术环节应积极寻求具有该领域能力验证组织经验或该检验检测领域高水平技术机构的协助;
4.认真通知和邀请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报名参加,并注意跟踪落实;对于必须参加国家认监委A类能力验证项目但无故不参加的,应汇总后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5.在样品设计环节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串通比对等情况,样品设计不能单一化、简单化;能力验证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参加者有串通比对等行为,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反映;
6.总体时间和进度要求:5月初完成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并向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发放邀请参加的通知;7月底之前完成样品的制备和均匀性、稳定性检测;8月底之前完成初次测试样品发放和检测结果收集、统计、判定;9月底之前完成补测品发放和检测结果收集、统计、判定;10月底之前完成最后技术总结并上报。提前完成进度的项目单位可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提交验收申请。
(三)对参加者的工作要求
参加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正确认识和理解能力验证活动的本质,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如实报送检验检测结果,不得串通或私下比对数据;参加者初测结果可疑或离群的,可在采取整改后报名参加补测;参加者补测后结果仍可疑或离群的,应当主动采取整改和验证措施。
三、能力验证费用
本《通知》中要求必须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的实验室可以免交初测费用(如需参加补测,需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补测费用)。自愿参加本《通知》中A类或B类能力验证项目的实验室应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能力验证成本费用。
四、能力验证结果的公布和使用
国家认监委将在所有项目验收完毕后公布参加2015年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取得满意结果的机构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
取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在2016年度接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验收、授权)和实验室认可评审时,可根据情况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对于首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认可的,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相关部门在相关检验检测领域布置任务时,应优先选择获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
各有关单位在能力验证计划实施当中遇到问题,可随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联系。
联系人:郭 栋、张世鹤
联系电话:010-82262733、82262767
电子邮箱:guod@cnca.gov.cn 准备报名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直接与具体承担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联系报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附件:1.国家认监委2015年能力验证计划A类项目
2.国家认监委2015年能力验证计划B类项目 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项目方案设计表
3.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项目方案设计表
国家认监委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