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使用食品快速检测的意见
时间:2019-12-25 15:25  浏览:284
关于规范使用食品快速检测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市场开办者和市场监管部门使用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发挥食品快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食品快检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进行的抽查检测。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可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二、开展食品快检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快检的设施设备条件,如食品快检室、食品快检车、食品快检箱等。同时,应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

       三、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检验检测专业培训,熟练掌握食品快检相关的法律法规、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等知识和技能。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快检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四、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对食品快检过程和结果信息记录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

       五、食品快检结果无异议的,可按照食品快检信息公布规范要求进行公布。公布样品名称、被抽查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六、食品快检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对食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研究,及时公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市场监管部门应采购使用国家公布的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并经验证相符的食品快检产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采用其公布食品快检方法的快检产品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不符合国家相应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或不得采购。

       八、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食品快检结果验证程序和要求,组织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每省(区、市)选择3~5家专业能力较强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优先选择食品复检机构。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追溯,对发现验证数据造假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验证结果应及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对验证结果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采购食品快检产品时参考。

       九、食品快检场所开展“你送我检”活动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并对“你送我检”活动进行规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指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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