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法规附录II中特别规定了电子显示器需要满足的材料利用率要求,主要要求如下:
1.所有卤化阻燃剂禁止在电子显示器的外壳和支架中使用。
2.大于50g的塑料部件应清楚地标识部件材质类型,其中含有阻燃剂的塑料部件还需标识相应阻燃剂信息。
3.带有显示屏的电子显示器,若其均质材料中镉(Cd)的浓度超过欧盟RoHS指令2011/65/EU规定的限值(0.01%),应张贴“Cadmium inside”标识,该标识应清晰可见、耐用、易读、不可擦除。同时也应在显示器内部适当位置加贴或模制该标识;若其均质材料中镉(Cd)的浓度未超过欧盟RoHS指令2011/65/EU规定的限值(0.01%),则应使用“Cadmium free”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