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自助终端一体机”强制性认证执法实践及思考
时间:2019-12-10 13:34  浏览:225
“自助终端一体机”强制性认证执法实践及思考

广东省广州市质监局  林 锋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近年来,银行、商场、地铁、餐饮等场所出现了很多“自助终端一体机”,如:广告机一体机、触摸查询(缴费、打印)一体机、排队取号一体机、影院取票一体机等。广州市质监局经调查发现本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自助终端一体机”获证情况并不理想,为此组织了专项执法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明确界定“自助终端一体机”产品范围及适用标准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助终端一体机”是一种集合了电脑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工业造型艺术、机械制造技术的新兴产品。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场上出现的一体机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发现其基本由计算模块、存储模块、供电模块和操作系统组成,具有独立结构的实体。对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判断应属于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监管的信息技术设备“微型计算机”单元,同时明确“自助终端一体机”产品的适用标准。为之后行政执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自助终端一体机”强制性认证执法中发现的几种典型违法行为分析

       违法行为一: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这类行为在生产领域主要表现为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自助终端一体机”,在流通领域主要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执法检查中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多存在于小微企业中,违法生产或使用的产品外观简陋,内部元器件混乱,安全性、可靠性差,安全隐患多。对这类企业检查的重点在于通过营业执照明确其生产、经营的范围;通过查看生产现场与成品仓库明确企业生产的产品确属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一体机。如果企业提供不出有效的3C证书、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也没有对应的产品的获证信息的,可初步判定产品未获证。需要注意的是对未经强制性认证而擅自“生产”行为的处理。《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生产”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而是对“出厂”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在强制性认证管理制度中,“试生产”的产品在未获得认证前均不得出厂、销售,这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规定更为严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37条明确“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这种“告诫”的性质并非行政处罚,是类似于“责令改正”的行政措施。

       违法行为二:一证多用、部分产品未经认证,超出强制性认证证书范围生产并出厂、销售。

       按照“信息技术设备”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自助终端一体机”产品一般应按产品类型、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但在执法实践中发现有企业只有部分产品获得相应的3C证书,却在证书涉及的产品型号命名上做手脚以图“覆盖”所有单元。对这类企业着重核查企业获得的3C证书与其生产、出厂、销售的产品是否一致;查验企业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与3C证书所列的单元是否一致;认真查阅企业生产、出仓、销售记录,重点查实企业有无出厂、销售。

       违法行为三:委托生产一体机产品但未进行证书覆盖而出厂、销售的行为。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对委托生产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规定:“委托方作为制造商应当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且认证证书中所列明的生产厂应当覆盖(包括)被委托方”。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仅以委托书形式进行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委托生产。对这类违法行为如果委托方获得的3C证书中列明的生产厂未覆盖(包括)被委托方,且被委托方生产的产品也未获得3C证书的,则被委托方生产的产品属于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均不得擅自出厂、销售。否则委托方属于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受委托方属于未经认证擅自出厂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四:产品型式结构和关键件与认证时送检产品不一致,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不符合。

       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是指获证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以及生产者(制造商)、加工场所等内容应与3C证书中描述的内容一致,送检产品的型式结构和关键件与实际生产的相一致。执法人员发现有企业在获得证书后在生产、出厂销售过程中,产品的关键件及内部结构发生变化。遇到这种情形时,执法检查要着重对获证产品及该产品关键件进行检查,向企业索取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以及关键件的3C证书。对关键件无3C证书的,属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其他实际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的情形,可由发证机构进行技术确认,如确属一致性不符合,可认定该实际生产的产品为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违法行为五:认证证书撤销、暂停后仍继续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明确:“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及监督检查等原因,所获得的3C证书被暂停或证书被撤销,企业仍然进行强制性产品的出厂和销售,此种情形属无证出厂、销售强制性认证产品。

       三、对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的几点思考

       (一)拓宽专业知识结构,提高认证执法队伍素质

       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与其他执法行为相比,“技术性”要求更高。如本文所提的“自助终端一体机”就属于市场新兴产品,执法人员对“自助终端一体机”的结构、用途、使用方式进行了深入研究,判断“自助终端一体机”应属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微型计算机”类。拓宽专业知识结构,提高认证执法监管队伍素质,需要加强对认证执法监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认证执法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加强精细化执法,提高认证执法效率

       强制性认证执法还有“综合性”的显著特点,要求执法人员具有综合分析的能力,在“三查”上下功夫:一是全面检查。从库房或零部件生产线、产品生产线、装配线等场所抽取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二是精细核查。如依据3C证书、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描述、变更结论书等,检查产品铭牌、标记、外包装印刷、说明书等,核查产品是否与3C证书相符合。三是关键详查。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无证生产;是否存在证书已撤销、注销或暂停,仍继续生产的情况;还要注意依据工厂认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检查现场生产工艺与原工艺是否有变化。

       (三)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提高认证执法监管能力

       建立健全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做到对获证产品和生产环节的执法监管并重、日常执法监管和专项执法监管并重。不断改进认证执法监管的方式,严格规范各种认证活动,维护认证市场秩序;对重点行业、重要产品要适时地组织开展认证执法专项检查,严厉惩处各类认证违法行为。同时,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做到问题早发现、早研判、早应对、早处置。

       (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认证执法监管的服务效能

       在加强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的同时,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服务、为地区经济发展的质量提升发挥基础性的保障作用,真正体现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促进行业质量新提升。深入企业听取意见和建议,指导其走上规范化、效益化的发展道路。从对无证产品的整治带动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大幅提升,形成“重质量、创品牌”的良性竞争氛围。

       (摘自《质检内参》2017年第8期)

猜你喜欢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