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基本健全,设施装备条件明显改善,检测能力迅速提升,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存在着机构队伍不稳、管理体制不顺、履职能力削弱、保障措施不力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稳定和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精神,现就稳定和加强基层(地、县为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和2017年出席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时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并要求“四个最严”和“走质量兴农之路”。农业农村部始终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农业的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对发现问题隐患、开展风险预警、加强风险防控、组织风险评估和加强执法监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稳定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农业农村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健全以国家级检验机构为龙头,省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市县两级检验机构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落实各级农产品检验机构能力和装备配备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要求,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连续多年中央一号文件均要求各地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能力,既是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也是落实中央关于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稳定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履行的重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这是国家法律对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地(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应积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确保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稳定、运行高效、作用突出、支撑有力,不断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科学化、现代化。
(三)稳定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
与食品、工业品相比较,农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储运链条长,鲜活易腐保存时间短,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子众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覆盖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投入品、种子种苗以及产地环境,检测参数3900多项,且在样品抽样、处理和检测等方面特点鲜明。其作用,不仅服务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要求,守住“管出来”安全;而且服务于农业生产,指导农业生产主体控肥、控药,按标生产,保障“产出来”安全。因此,在农业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迫切需要稳定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切实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综合检测服务能力。
二、切实稳定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一)明确稳定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原则。
各地要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要求,切实把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五有”“五不”。“五有”即有机构、有牌子、有设备、有队伍、有保障;“五不”即定位不变、职能不弱、任务不减、效率不降、能力不退。
(二)明晰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功能定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机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要结合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快打造以检测评价鉴定核查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支撑机构,不断拓展丰富职能任务。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重点开展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实施、执法性检测、复检、隐患排查、预警分析以及对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技术培训等工作。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重点开展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性检测、执法性检测、巡查调查、配合上级抽样以及对乡镇监管站、生产基地和生产者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强化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运行保障。
按照地市级和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标准(NY/T 2244-2012,NY/T 2245-2012),合理确定各检测机构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仪器设备配置率和有效率。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要求,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农产品质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在抽样检测、人员培训、试剂耗材和仪器设备更新升级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积极组织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参加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考核、能力验证、监督检查和技能竞赛等,提升检测能力和运行管理水平。深入推进农业检验检测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联合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9号)要求,主动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联合评审机制,简化审批程序,帮助其取得法律效力。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管理
(一)加强对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指导。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领导,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的整体谋划、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充分依托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优势,构建明晰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日常业务联系、帮扶指导的工作体系。依托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对基层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指导、考核认定、素质提高和能力提升。
(二)探索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新模式。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研究、探索创新,构建上下贯通、职能明确、运行高效、参数齐全、支撑有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加快整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农产品、投入品、产地环境等检验检测机构,建立一支农业农村部门的基层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积极探索培育一批跨行政区域、特色鲜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体系严密的新格局。
(三)抓住有利机遇强化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充分利用本轮机构改革契机,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具体指示精神和属地管理责任,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树立“检测强、监管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才有保障”的工作理念,切实理顺新时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机制。牢固树立“人才第一、技术至上”理念,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人才引进、教育培训、考核晋升等制度,加快优化基层检测人员学历、技术职称、专业结构,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等)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政策(人社部发〔2015〕99号),稳定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队伍。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基层检验检测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考核竞赛,加快打造一支结构优、业务强、作风硬的基层检验检测队伍,确保全面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9月30日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