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药残留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重要环节,已成为各国农药管理法律的重点,并且国际上也将最大农药残留限量(MRLs)作为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标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关于农药残留检测标准体系的建设情况也不同。
一是国际MRLs体系。负责国际食品标准项目的政府间机构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其工作宗旨就是制定有关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确保国际食品贸易公正合理并维护消费者的食用健康。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建立的MRLs体系主要是由其下属机构即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MRLs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2012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国际MRLs体系进行了修订,共规定了183种农药在326种(类)农产品中的3820项残留限量标准。
二是欧盟MRLs体系。欧盟MRLs体系主要是由欧盟食品安全局负责制定的,在2005年欧盟对食品和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最大限度量进行了统一规定,共确定了471种农药在315种食品和农产品中的145000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三是美国MRLs体系。美国MRLs体系是由美国环境保护局制定的。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美国在农药残留管理方面最为完善,其所建立的农药残留检测标准更为详细。
四是中国MRLs体系。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药残留检测标准一直都是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头戏。我国MRLs标准体系是由国家农业部与卫生部联合制定的,自2010年以来,共制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农产品中的5450项残留限量标准,并且农业部提出到“十三五”末,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数量将达到1万项,形成基本覆盖主要农产品的完善配套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