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材料要求
4.4.1 应选用符合GB11253或GB2518要求的钢板;也可选用优于上述标准质量要求的其他钢板。
4.4.2 密封填料采用密封性能好,与内装物相适应的耐热、耐候、耐久和具有抗溶性的材料。
4.4.3 封闭器应符合GB13251的规定。
5 抽样
5.1 不合格的分类见表2。
表2 不合格分类
5.2 出厂检验
5.2.1 每班产量为一检验批。
5.2.2 按GB2828一次正常抽样方案
5.2.2.1 本标准4.2.1.2,IL=S-1,AQL=2.5;
5.2.2.2 本标准4.1、4.3,IL=S-3,AQL=6.5;
5.2.3 样本单位不合格判定
5.2.3.1 A类不合格一项时;
5.2.3.2 B类不合格一项,C类不合格大于二项时;
5.2.3.3 B类不合格二项,C类不合格为零时;
5.2.3.4 B类不合格为零,C类不合格大于四项时;
5.2.4 批的判定
按5.2.3的规定,如不合格,经修理或剔除不合格品后,可重新加倍抽样提交检验,其严格度不变,若仍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不合格。
5.3 型式检验
5.3.1 按GB2829的规定组成检验组:
5.3.1.1 本标准4.1、4.3为第一组;
5.3.1.2 本标准4.2.1、4.2.2、4.2.3分别为第二至第四组。
5.3.2 按GB2829一次抽样方案
5.3.2.1 第一组RQZ=65、DL=1、n=3、Ac=1、Re=2;
5.3.2.2 第二组至第四组RQL=30、DL=1、n=3、Ac=0、Re=1。
5.3.3 第一组样本单位不合格的判定
5.3.3.1 B类不合格大于一项,C类不合格大于二项时;
5.3.3.2 B类不合格大于二项,C类不合格为零时;
5.3.3.3 B类不合格为零,C类不合格大于四项时。
5.3.4 第二组至第四组的样本单位有一项A类不合格则判定样本单位不合格。
5.3.5 有一个试验组不合格时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6 试验方法
6.1 钢桶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 出厂检验
6.1.1.1 本标准4.1、4.2.2、4.3为出厂检验项目;
6.1.1.2 本标准4.2.1.1为每只钢桶的必检项目。
6.1.2 型式检验
6.1.2.1 本标准规定的4(要求)为型式检验项目;
6.1.2.2 钢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
b.当结构、材料、工艺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
d.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 基本尺寸
以通用量具检测。
6.3 气密试验
按GB325附录B(补充件)的规定进行。
6.4 液压试验
按GB325附录C(补充件)的规定进行。
6.5 跌落试验
按GBT4857.5的规定进行,钢桶不做湿度处理,桶内罐装98%的清水,选边缘5、6点各跌落一只,5、6线跌落一只,跌落后的钢桶最高位钻孔,使桶内、外的压力平衡。
6.6 封闭器的装配质量
按GB13251的规定进行。
6.7 内、外表面保护层质量按GB325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进行。
6.8 外观质量
采用手感、目测和通用量具检验。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在桶顶适当位置标出
a.制造厂的名称或代号;
b.生产年、月;
c.CFC-11包装钢桶,一次性使用。
7.2 包装
钢桶包装采用集装、托盘或与用户商定的办法。
7.3 运输
钢桶系薄壁容器,在运输、装卸中应避免撞、摔和滚动。
7.4 贮存
钢桶不宜露天堆放,堆码时底层应有垫层。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标准汇编有机化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