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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温试验箱的检验规则
时间:2017-06-15 17:47  浏览:82

  众所周知,环试行业是模拟自然气候检测的,是一种精密仪器,而精密仪器自然有对应的国家标准,本篇文章为您讲解的是标准《GB/T10592-2008高低温试验箱技术条件》第7大点的检验规则,共有4小点,分别如下:
  1、型式检验高低温试验箱的检验规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的产品在结构、材料、工艺、生产设备和管理等方面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时;
  d)出厂试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又较大差异时;
  e)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在生产时;
  f)产品批量生产时,每两年至少一次的定期抽检。
  2、抽样及判定规则
  成批生产的试验箱,批量在20台以上时,抽检2台;不足20台时,抽检1台。
  抽检样品在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合格,否则,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检。第二次抽检合格时,仅将次抽检不合格项目返修,检验合格后允许出厂;如第二次抽检样品中扔有1台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第二次抽检样品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3、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
  本检验在空载条件下进行。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检验项目及试验方法表。
  除温度梯度及温度偏差采用抽样检验外,其他项目应逐台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均应合格。
  4、抽样及评定规则
  温度梯度及温度偏差的出厂抽检量按产品批量的10%计算,但不得少于2台。
  检验项目应全部合格,如有1台不合格,应加倍抽检;第二次抽检合格时,仅将次抽样不合格产品返修,检验合格后允许出厂,如第二次抽检仍有1台不合格,则应对该批产品逐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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