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质量感官检验的优点
作为检验食品质量的有效方法,感官检验可以概括出以下三大优点:
(1)通过对食品感官性状的综合性检查,可以及时、准确地检验出食品质量有无异常,便于早期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可避免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
(2)方法直观、手段简便,不需要借助任何仪器设备和专用、固定的检验场所以及专业人员。
(3)感官检验方法常能够察觉其他检验方法所无法检验的食品质量特殊性污染微量变化。
二、食品质量感官检验的基本方法
食品质量感官检验的基本方法,其实质就是依靠视觉、嗅觉、味觉、触觉和听觉等来鉴定食品的外观形态、色泽、气味、滋味和硬度(稠度)。不论对何种食品进行感官质量评价,上述方法总是不可缺少的,而且常是在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方法之前进行。
三、食品质量感官检验方法的注意问题
(一)视觉检验方法的注意问题
这是判断食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感官手段。食品的外观形态和色泽对于评价食品的新鲜程度,食品是否有不良改变以及蔬菜、水果的成熟度等有着重要意义。视觉检验应在白昼的散射光线下进行,以免灯光隐色发生错觉。检验时应注意整体外观、大小、形态、块形的完整程度、清洁程度,表面有无光泽、颜色的深浅色调等。在检验液态食品时,要将它注入无色的玻璃器皿中,透过光线来观察,也可将瓶子颠倒过来,观察其中有无夹杂物下沉或絮状物悬浮。
(二)嗅觉检验方法的注意问题
人的嗅觉器官相当敏感,甚至用仪器分析的方法也不一定能检查出来极轻微的变化,用嗅觉检验却能够发现。当食品发生轻微的腐败变质时,就会有不同的异味产生。如核桃的核仁变质所产生的酸败而有哈喇味,西瓜变质会带有馊味等。食品的气味是一些具有挥发性的物质形成的,所以在进行嗅觉检验时常需稍稍加热,但最好是在15~25℃的常温下进行,因为食品中的气味挥发性物质常随温度的高低而增减。在检验食品时,液态食品可滴在清洁的手掌上摩擦,以增加气味的挥发,识别畜肉等大块食品时,可将一把尖刀稍微加热刺入深部,拔出后立即嗅闻气味。
食品气味检验的顺序应当是先识别气味淡的,后检验气味浓的以免影响嗅觉的灵敏度。在检验前禁止吸烟。
(三)味觉检验方法的注意问题
感官检验中的味觉对于辨别食品品质的优劣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味觉器官不但能品尝到食品的滋味如何,而且对于食品中极轻微的变化也能敏感地察觉。做好的米饭存放到尚未变馊时,其味道即有相应的改变。味觉器官的敏感性与食品的温度有关,在进行食品的滋味检验时,最好使食品处在20~45℃之间,以免温度的变化会增强或减低对味觉器官的刺激。几种不同味道的食品在进行感官评价时,应当按照刺激性由弱到强的顺序,最后检验味道强烈的食品。在进行大量样品检验时,中间必须休息,每检验一种食品之后必须用温水漱口。
(四)触觉检验方法的注意问题
凭借触觉来检验食品的膨、松、软、硬、弹性(稠度),以评价食品品质的优劣,也是常用的感官检验方法之一。例如,根据鱼体肌肉的硬度和弹性,常常可以判断鱼是否新鲜或腐败,评价动物油脂的品质时,常须检验其稠度等。在感官测定食品硬度(稠度)时,要求温度应在15~20℃之间,因为温度的升降会影响到食品状态的改变。
四、食品质量感官检验应遵循的原则
要坚持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因此,感官检验食品的品质时,要着眼于食品各方面的指标进行综合性考评,尤其要注意感官检验的结果,必要时参考检验数据,做全面分析,以期得出合理、客观、公正的结论。这里应遵循的原则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食品卫生法规是检验各类食品能否食用的主要依据。
(2)食品已明显腐败变质或含有过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含量过高或霉变)时,不得供食用。
(3)食品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供直接食用,必须加工复制或在其他条件下处理的,可提出限定加工条件和限定食用及销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4)食品某些指标的综合评价结果略低于卫生标准,而新鲜度、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均符合卫生标准时,可提出要求在某种条件下供人食用。
(5)在检验指标的掌握上,婴幼儿、病人食用的食品要严于成年人、健康人食用的食品。
(6)检验结论必须明确,不得含糊不清,对条件可食的食品,应将条件写清楚。对于没有检验参考标准的食品,可参照有关同类食品恰当地检验。
(7)在进行食品综合性检验前,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该食品的有关资料,如食品的来源、保管方法、贮存时间、原料组成、包装情况以及加工、运输、贮藏、经营过程中的卫生情况;寻找可疑环节,为上述检验结论提供必要的正确判断基础。
对食品进行感官检验时,除遵循上述原则外,还要注意以下有关要求:
(1)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进行感官检验的人员,必须具有健康的体魄,健全的精神素质,无不良嗜好、偏食和变态性反应,并应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感官检验经验。
(2)检查人员自身的感觉器官机能良好,对色、香、味的变化有较强的分辨力和较高的灵敏度。
(3)非食品专业人员在检查和检验感官性状时,除具有正常的感觉器官外,还应对所选购的食品有一般性的了解,或对该食品正常的色、香、味、形具有习惯性经验。
八、检验后的食品其食用与处理原则
检验和挑选食品时,遇有明显变化者,应当即做出能否供给食用的确切结论。对于感官变化不明显的食品,尚须借助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的检验,才能得出综合性的检验结论。因此,通过感官检验之后,特别是对有疑虑和争议的食品,必须再进行实验室的理化和细菌检验,以便辅助感官检验。
尤其是混入了有毒、有害物质或被分解蛋白质的致病菌所污染的食品,在感官评价后,必须做上述两种专业操作,以确保检验结论的正确性。并且应提出该食品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阐明其来源和含量、作用和危害,根据被检验食品的具体情况提出食用或处理原则。
食品的食用或处理原则是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国家、集体或个人的经济损失,并考虑到物尽其用的问题。具体方式通常有以下四种:
(1)正常食品:经过检验和挑选的食品,其感官性状正常,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供食用。
(2)无害化食品:食品在感官检验时发现了一些问题,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但经过处理后,可以被清除或控制,其危害不再会影响到食用者的健康。如高温加热、加工复制等。
(3)条件可食食品:有些食品在感官检验后,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供人食用。如有些食品已接近保质期,必须限制出售和限制供应对象。
(4)危害健康食品:在食品感官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食品,不能供给食用。
但可在保证不扩大蔓延并对接触人员安全无危害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其经济价值,如作工业使用。但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且不能保证安全的食品,如畜、禽患有烈性传染病,或易造成在畜禽肉中蔓延的传染病,以及被剧毒毒物或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食品,必须在严格的监督下毁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