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附加绝缘通常是基本绝缘之外的第二重保护,其本质区别在于隔离带电部件时所处的位置不一样,通常是基本绝缘各靠近带电部件一些。只所以设置附加绝缘并且其测试要求高于基本绝缘,就是认定基本绝缘通常不够好,需要附加绝缘做最终保护。而附加绝缘的要求低于加强绝缘,是因为附加绝缘承受的直接冲击,要少于加强绝缘。很多情况下,加强绝缘会等同于双重绝缘。
3、但是,加强绝缘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双重绝缘,其根本原因是加强绝缘的组成,往往是单一的一层绝缘系统,做过绝缘系统分析的人都知道,绝缘材料的性能,跟材料的致密度,厚度,重量等都密切相关,一曾绝缘系统通一个洞的概率,远远高于两层绝缘系统通的洞叠加在一起形成一个通洞的概率。这个理由可以解释22.33中的规定:在II类结构中,与带电部件接触的液体,不能直接接触加强绝缘。
4、22.32中提到,未紧密烧结的陶瓷材料、类似材料或绝缘珠不能用做附加绝缘或者加强绝缘。其根本原因是类似材料,在烧制过程中,常常会有空洞或者气泡在材料里面。如果进入潮湿的使用或者储藏环境,材料的性能常会受到影响,所以如果类似材料要用作附加或者加强绝缘,一般要通过红药水浸泡测试,分析其是否紧密烧结。而不是因为这种材料脆的问题,脆不脆是一种主观的判断,一般能通过冲击测试,我们就可能认为其符合机械强度的要求了。同样,在22.21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纤维或类似的吸湿性材料,除非经过浸渍,否则不应作为绝缘材料使用,也是为了防止潮湿的环境对材料绝缘性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