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衡作为一种大宗商品计重工具,衡重结果实时显示,快速而准确;
但要以其衡重结果作为贸易各方交易结算的依据,还需要鉴定机构鉴重人员对衡重全程进行的监督记录;
防止出现衡重不规范、篡改衡重记录、漏衡、错装等各类异常衡重甚至违法行为,才能达到衡重结果客观、准确、公正。
1.对衡器及其司磅人员的要求
电子汽车衡主要由承重传力机构(秤体)、高精度称重传感器、称重显示仪表等三大主件组成;
由此即可完成基本的称重功能,在此基础上也会有打印机、大屏幕显示器、称重管理软件等各种配件以完成更高层次的数据管理及传输的需要。
其中,称重传感器是电子汽车衡的核心部件,起着将重量值转换成对应的可测电信号的作用,传感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整台汽车衡的度。
衡器应经周期鉴定合格,并配有国家计量部门出具的鉴定合格证书;
司秤操作人员需经过相关业务培训,具有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
计量室应配置必要的监控设施,保证衡重时鉴重人员可观察被衡重车辆相关位置有无异常;衡器水平引道长度不得小于衡器台面长度的三分之二。
2.注重衡器鉴重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首先,每次开始衡重前要注意查看衡器显示仪表是否归零,归零后方可进行衡重,并每隔一段时间用1.4d重砝码测试汽车衡灵敏度;
车辆驶入秤面前应减速,时速须保持3km/h以下,驶入秤面后,熄火,保持车辆静止状态,不得有搭乘人员随车衡重,不得增减额外的重量;
空、重车对应衡重一次有效,港区内短途倒载车辆,遇车体结构属铁壳自卸车可减少空车衡重次数,但仍需避免一次定车重,减少因油料增减及卸车残留货物对衡重的影响;
拖挂车应解体单车衡重,超长、超重车车辆,必须更换车衡重;
车厢、车门不严密容易产生沿途撒漏的,应禁止使用,对发生撒漏或沿途失落的已衡重的商品,可会同相关部门做出现场记录。
其次,由于衡器鉴重结果影响贸易各方利益,不遵守规则的各方会蠢蠢欲动,驾驶员也会参与其中,对其监督管理非常有必要。
隔一段时间随机抽取车辆进行跟踪,观察其是否按既定道路行驶,如有偏离一定要跟踪调查。
同时也要对车辆内部详细检查,有无加装隔层和水箱等影响衡器鉴重的准确性的行为,如有发生严肃处理,需要警示规范驾驶员行为。
据报道,某驾驶员与他人驾驶两辆加装了隔层和超大隐蔽水箱的货车到某铁路企业装运废钢;
进场过磅前注水虚增货车皮重,进场后迅速清空注水然后装载货物,这种“偷梁换柱”的伎俩利用改装货车“重车进场,轻车装货”给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
第三,加强汽车衡鉴重过程中的小票制度管理。
即倒运始端出货鉴重人员应开具一式多联小票,即保管存根联,出库联,驾驶员结算联和倒运终端核收联等。
重、空车过磅后,鉴重人员应在重、空车小票上签章,倒运终端应有鉴重人员核对小票。衡器鉴重工作结束后应将核收的小票与磅单核对,防止跑车漏衡或错装等事故。
小票管理制度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如果汽车衡过磅过程中没有派驻鉴重人员,司秤人员大意,就会出现虽然车辆过了磅但没录入汽车衡软件系统的情况,造成漏磅。
3.掌握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当衡器鉴重的数据出现异常或重复性变化过大,应及时比对加以确认,比对数据的差值,应不超过当量检定允差值的两倍,必要时应用标准砝码予以测准。
鉴重人员在工作时,如遇大风、雷电、暴雨及其它不适于上述工作的情况,会影响人身安全和衡器鉴重数据的准确性时应停止工作。
对于包括各种气体或封装密固的桶装商品等不能回皮的商品,可在鉴定结果注明的情况下按照习惯约定皮重、发票或重量明细单上列明的皮重推算净重;
对于出口商品因抽取的样品重量原则上应由发货方补足或在外包装上加盖取样标记,进口商品于称量前抽取样品的,样品重要应计入到总重量;
经过计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出口且容易产生变量损耗的商品,应在出口前进行抽查衡重,抽重复衡结果和原来的鉴定重量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按照原来的鉴重结果出证,否则按照复衡结果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