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定的定义
定义1: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JJF1001-2011《通用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9.17款;
定义2: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2.计量检定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计量检定可以分为强制检定和依法检定两种。
(1)强制检定
①强制检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九条3款。
②强制检定的范围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③强制检定的法律法规依据:《计量法》第九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务院发布, 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共55项111种。
④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经过三次调整):1987年5月28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55项111种;1999年1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文新增4项5种;2001年10月26日发文新增2项2种;2002年12月27日取消“汽车里程表”1项,至今共计60项117种。
(2)依法检定(非强制检定)
①依法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授权,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共计十二大类,484种。
3.相关的计量检定概念
(1)首次检定:对未曾检定过的计量器具进行的一种检定。
(2)后续检定: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后的任何一次检定。
a.强制性周期检定;b.修理后检定;c.周期检定有效期内的检定,不论它是由用户提出申请,或由于某种原因使有效期内的封印失效而进行的检定。
③周期检定: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
二校准的含义
1.JJF1001-201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4.10款: 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有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
2.JJF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9.17款: 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 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 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的一组操作。
注:(1)校准结果既可以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
(2)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性能,如影响量的作用。(3)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三检定和校准的主要区别
1.对象和依据不同
检定的对象是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必须依据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来进行计量检定,因此检定具有强制性和单一性;而校准的对象是测量设备或计量器具,可以依据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或双方认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其他技术文件,因此校准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
2.性质和约束力不同
计量检定具有公正性和法律的约束性, 经政府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和数据,具有公证作用,可以作为计量仲裁的依据,在社会上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收费标准; 而测量设备的校准是用户自愿行为,一般不具有强制性和公证作用, 可由用户和校准机构双方以合同约定或协议形式确定校准的内容、方法和收费。
3.结果和使用要求不同
计量检定必须判定计量器具是否合格,合格出具《检定证书》,不合格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才能使用,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而校准报告只给出测量设备的校准结果,提供了带有测量不确定度的量值,用户应根据校准结果,确认其是否满足实际条件和使用要求方可使用。
4.溯源方式不同
检定是自上而下地将国家计量基准复现的量值逐级传递到各级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而校准一般是自下而上地将计量器具量值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可以越级溯源。除了强制检定和依法检定之外的计量器具和测量设备,使用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校准,有条件和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自行校准。
5.检定与校准的相同点
无论检定还是校准, 都是实现量值溯源的一种重要手段,都是保障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措施;都必须使用合格有效的计量标准(或基准)器具作为参考量值,都要将检定或校准的对象(计量器具或测量设备)的量值通过不间断的比较链溯源到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标准)。
四如何判定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有效性
1.计量检定证书的有效性
(1)凡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且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使用者都必须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凡是有关法律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必须计量检定合格才能使用,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企业可以自行计量检定合格使用或送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使用, 检定证书也应在有效期内。
(3)以上计量检定机构检定项目必须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授权的具体项目之内方可有效。
2.计量校准证书、报告有效性的确认
(1)计量校准证书、报告的有效性, 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合同的规定以及企业生产加工检测过程的具体技术要求来确认。
(2)校准证书有效性计量确认的准则:经过校准的计量器具或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应满足实际使用的计量要求。如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灵敏度、鉴别力、稳定性、测量不确定度等。其中最大允许误差、测量不确定度通常应是被测对象的1/5至1/10,至少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