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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分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通用要求
时间:2019-03-22 14:05  浏览:31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通用要求浅析

 

2018年5月7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了新标准于2018年6月1日试行,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7年10月发布的《通用要求》等涉及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五项行业标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也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制度化改革的重要成果。

1.关人员管理规定的变化

    《通用要求》中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对人员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要求在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以及能力保持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检测检验机构应与人员建立劳动、聘用、录用等劳动关系,并要对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工作关系等进行明确,使得机构人员能够更好的与机构资源与权力相匹配,并担负起建立、实施以及改进管理体系的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所涉及人员都应该在行为上保持公正,受到监督,并做好本职工作。

     《通用要求》人员管理方面的内容与《评审准则》相比较,对人员管理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的阐述,对于检测检验机构管理机制的健全提供了更好的依据。

2.检验检测分包规定的变化

    《通用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在需要分包检验检测时的分包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首先,分包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以及完成分包检测检验项目的能力;其次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分包时,应当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最后,检测检验机构在出具最终的检测检验报告或是证书时,应当对分包项目进行明确区分。《评审准则》中对分包的规定为:进行分包检验检测时,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通用要求》中删除了“书面”两个字,与此同时增加了检测检验机构不得分包的项目要求:检测检验机构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

3.标准方法与非标准方法检测流程的变化

     《通用要求》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及保持检验检测方法的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分为两种:检验检测标准方法、检验检测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在检验检测方法的使用顺序上,应该首先使用标准方法,其次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当注意的是,在使用检验检测标准方法时应首先进行验证,在使用检验检测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时,应当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随时对检验检测方法进行更新,并进行验证或确认。

     《通用要求》规定,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时应事先征求委托方的意见,并应当对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所产生的可能风险进行告知,委托方同意后才能进行。如需要,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建立和开发相关的自制方法及控制程序,相关要求应得到确认后才能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应对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对相关程序、规定、方法特性等进行确认,并对获得的结果以及描述相关方法的预期用途进行有效性说明。

4.测量不确定度规定的变化

      与《评审准则》相比,《通用要求》对测量不确定度有了明确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遇到有测定不确定度要求时.应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给出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案例。检测检测机构可在检验检测出现临界值、内部质量控制或客户要求时,报告测定不确定度。

5.结果认定规定的变化

5.1结果有效性的变化

    《通用要求》与《评审准则》相比,在结果有效性方面的变化主要是质量控制手段由定期参加能力验证与机构之间比对两种方法扩展开来:可采用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定期使用经过检定或校准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仪器、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运用工作标准与控制图、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保存样品的再检验检测、分析样品不同结果的相关性、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的比对、机构内部比对、盲样检验检测等进行监控。

5.2结果报告的变化

    《通用要求》关于检测检验结果的规定相比《评审准则》更加详细。《评审准则》规定的最终结果报告批准人,在《通用要求》中规定为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是签发人的姓名、签字或等效的标识或签发日期。《通用要求》中还增加了检测检验结果如果是来自外部的提供者,应当作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报告或是证书的要求。《通用要求》在结果说明中要求增加“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报告中应有免责声明”这一项。

6.结束语

      新版行业标准兼顾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和国际标准的最新内容,体现了标准的创新性和与时俱进精神,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工作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进行了更有效的规范,对提升行业质量起到了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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