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热干燥箱及电热鼓风干燥箱国家标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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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a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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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温度均匀度试验
5.7.1 选取干燥箱最高工作温度作为测试温度,当干燥箱工作温度达到设定温度2h后,每1min依次测量一次各测试点的温度,30min内每点各测30个温度值。
5.7.2 对测得的温度数据,按测试仪表的修正值进行修正。
5.7.3 全部测试温度值的平均值作为基准值,计算个测试点的温度平均值与基准值之差的最大绝对值,冠以“±”号,即为干燥箱的温度均匀度,其结果应符合4.4的规定。
5.8 温度指示误差试验
5.8.1 选取干燥箱最高工作温度作为测试温度,当干燥箱工作温度到达设定温度2h后,每1min依次测量一次各测试点的温度,30min内每点各测30个温度值。
5.8.2 对测得的温度数据,按测试仪表的修正值进行修正。
5.8.3 计算全部测试温度值的平均值,即干燥箱工作空间温度平均值,干燥箱的温控仪温度指示值与温度平均值之差,即温度指示误差,其结果应符合4.5的规定。
5.9 温度稳定性试验
5.9.1 选取干燥箱最高工作温度作为测试温度。
5.9.2 当干燥箱工作温度到达设定温度2h后测试工作空间几何中心点的温度,每1min测试一次温度,30min内共测30个温度值,取其平均值为起始温度平均值。
5.9.3 每隔4h测试一次,共测6次。每次在5min内用等间隔时间记录6个温度值,并计算其温度平均值。
5.9.4 取6个温度平均值中与起始温度平均值之差的最大值,称为干燥箱的温度稳定度,其结果应符合4.6的规定。
5.10 表面温度试验
干燥箱在最高工作温度条件下保持恒温2h以上,用表面温度计测试干燥箱的表面温度,测试点为距箱体门框、观察窗、排气孔、电机轴等周围80mm及以外的任意表面,其结果应符合4.7的规定。
5.11 换气量试验
按附录A测试干燥箱的换气量,其结果应符合4.8的规定。
5.12 升温时间试验
保持干燥箱按最大功率加热,记录工作室空间从35℃升至首次达到最高工作温度的时间,其结果应符合4.9的规定。
5.13 电气安全试验
5.13.1 绝缘电阻试验,采用5.1.3规定的绝缘电阻测量仪,在5.5的测试前进行。试验时应将有关的外部开关处于开启状态,如果电加热装置、循环装置等部件是通过自动控制电路才能接入测量电路的,则应对这些部件单独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4.10.1的规定。
5.13.2 介电强度试验
本试验应在5.13.1的试验之后,在测试和检查合格的产品上进行。
按表1确定试验电压,按GB 4793.1-2007中6.8.4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时应将有关的外部开关处于开启状态,如果电加热装置、循环装置等部件是通过自动控制电路才能接入测量电路的,则应对这些部件单独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4.10.2的规定。
5.14 超温保护试验
通过检查干燥箱的电气原理图和超温保护元器件的技术文件,确认制造商采取的超温保护措施及元器件是否符合4.11的规定。
如果超温保护装置不能自动复位,超温保护试验进行到使超温保护装置动作1次时结束;如果超温保护装置能投自动复位,应保持试验使超温保护装置连续动作3次时结束。
试验期间以及试验结束以后的一段时间,干燥箱的表面温度应符合4.7的限值规定,干燥箱内部的温升不应超过电气零部件及材料在所处环境的耐热限值。
5.15 连续工作时间试验
5.15.1 在干燥箱连续72h的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h按5.6的规定测试温度波动度,并计算其温度平均值。
5.15.2 温度波动度应符合4.3的规定,且相邻24h的温度平均值之差应符合4.6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干燥箱的检验分为:
a)出厂检验;
b)定型检验;
c)周期检验。
6.2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定型检验和周期检验的项目、要求及试验方法的条款号见表2.
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有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执行,对检验合格额干燥箱应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准许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分逐台检验和抽验检验,逐台检验项目为表2中序号1/10和11,抽样检验项目为表2中序号2/3/5/7/12。
6.3.3 抽样检验项目采用随机抽样检验,成批生产的干燥箱,批量为90台以上时,抽样数量为5台;批量26-90台时,抽样数量为3台;批量为25台(含)以下时,抽样数量为2台。
6.3.4 抽检时,如有一台不合格,应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检;第二次检验合格时,仅将第一次抽验不合格的产品返修,检验合格以后允许出厂。如果第二次抽验仍有一台不合格,则应对该批产品逐台检验,检验合格时允许出厂。
6.4 定型检验
6.4.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定型检验:
a)新产品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老产品转厂生厂产时;
c)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变动且有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时。
6.4.2 干燥箱定型检验的样本为3台,检验项目见表2,所有项目应符合第4章的要求。
6.4.3 定型检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执行,也可委托质量检验技术机构执行,应出具定型检验报告。
6.4.4 经定型检验合格的干燥箱,原则上不宜出厂。如需出厂,应整修,更换寿命终了或接近终了的零部件,并重新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7.1 选取干燥箱最高工作温度作为测试温度,当干燥箱工作温度达到设定温度2h后,每1min依次测量一次各测试点的温度,30min内每点各测30个温度值。
5.7.2 对测得的温度数据,按测试仪表的修正值进行修正。
5.7.3 全部测试温度值的平均值作为基准值,计算个测试点的温度平均值与基准值之差的最大绝对值,冠以“±”号,即为干燥箱的温度均匀度,其结果应符合4.4的规定。
5.8 温度指示误差试验
5.8.1 选取干燥箱最高工作温度作为测试温度,当干燥箱工作温度到达设定温度2h后,每1min依次测量一次各测试点的温度,30min内每点各测30个温度值。
5.8.2 对测得的温度数据,按测试仪表的修正值进行修正。
5.8.3 计算全部测试温度值的平均值,即干燥箱工作空间温度平均值,干燥箱的温控仪温度指示值与温度平均值之差,即温度指示误差,其结果应符合4.5的规定。
5.9 温度稳定性试验
5.9.1 选取干燥箱最高工作温度作为测试温度。
5.9.2 当干燥箱工作温度到达设定温度2h后测试工作空间几何中心点的温度,每1min测试一次温度,30min内共测30个温度值,取其平均值为起始温度平均值。
5.9.3 每隔4h测试一次,共测6次。每次在5min内用等间隔时间记录6个温度值,并计算其温度平均值。
5.9.4 取6个温度平均值中与起始温度平均值之差的最大值,称为干燥箱的温度稳定度,其结果应符合4.6的规定。
5.10 表面温度试验
干燥箱在最高工作温度条件下保持恒温2h以上,用表面温度计测试干燥箱的表面温度,测试点为距箱体门框、观察窗、排气孔、电机轴等周围80mm及以外的任意表面,其结果应符合4.7的规定。
5.11 换气量试验
按附录A测试干燥箱的换气量,其结果应符合4.8的规定。
5.12 升温时间试验
保持干燥箱按最大功率加热,记录工作室空间从35℃升至首次达到最高工作温度的时间,其结果应符合4.9的规定。
5.13 电气安全试验
5.13.1 绝缘电阻试验,采用5.1.3规定的绝缘电阻测量仪,在5.5的测试前进行。试验时应将有关的外部开关处于开启状态,如果电加热装置、循环装置等部件是通过自动控制电路才能接入测量电路的,则应对这些部件单独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4.10.1的规定。
5.13.2 介电强度试验
本试验应在5.13.1的试验之后,在测试和检查合格的产品上进行。
按表1确定试验电压,按GB 4793.1-2007中6.8.4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时应将有关的外部开关处于开启状态,如果电加热装置、循环装置等部件是通过自动控制电路才能接入测量电路的,则应对这些部件单独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4.10.2的规定。
5.14 超温保护试验
通过检查干燥箱的电气原理图和超温保护元器件的技术文件,确认制造商采取的超温保护措施及元器件是否符合4.11的规定。
如果超温保护装置不能自动复位,超温保护试验进行到使超温保护装置动作1次时结束;如果超温保护装置能投自动复位,应保持试验使超温保护装置连续动作3次时结束。
试验期间以及试验结束以后的一段时间,干燥箱的表面温度应符合4.7的限值规定,干燥箱内部的温升不应超过电气零部件及材料在所处环境的耐热限值。
5.15 连续工作时间试验
5.15.1 在干燥箱连续72h的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h按5.6的规定测试温度波动度,并计算其温度平均值。
5.15.2 温度波动度应符合4.3的规定,且相邻24h的温度平均值之差应符合4.6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干燥箱的检验分为:
a)出厂检验;
b)定型检验;
c)周期检验。
6.2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定型检验和周期检验的项目、要求及试验方法的条款号见表2.
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有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执行,对检验合格额干燥箱应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准许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分逐台检验和抽验检验,逐台检验项目为表2中序号1/10和11,抽样检验项目为表2中序号2/3/5/7/12。
6.3.3 抽样检验项目采用随机抽样检验,成批生产的干燥箱,批量为90台以上时,抽样数量为5台;批量26-90台时,抽样数量为3台;批量为25台(含)以下时,抽样数量为2台。
6.3.4 抽检时,如有一台不合格,应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检;第二次检验合格时,仅将第一次抽验不合格的产品返修,检验合格以后允许出厂。如果第二次抽验仍有一台不合格,则应对该批产品逐台检验,检验合格时允许出厂。
6.4 定型检验
6.4.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定型检验:
a)新产品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老产品转厂生厂产时;
c)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变动且有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时。
6.4.2 干燥箱定型检验的样本为3台,检验项目见表2,所有项目应符合第4章的要求。
6.4.3 定型检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执行,也可委托质量检验技术机构执行,应出具定型检验报告。
6.4.4 经定型检验合格的干燥箱,原则上不宜出厂。如需出厂,应整修,更换寿命终了或接近终了的零部件,并重新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