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超过8小时,如何计发加班费?
【相关案例】
某快递公司由于行业特点,经常需要安排快递员在双休日加班投递邮件,有时候甚至出现快递员在双休日每日工作超过8小时的情况。该公司想知道,对于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在计发加班费时,是否需要在支付200%双休日加班费的基础上再乘以150%的延时加班费呢?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日延时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如果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由于快递员加班的时间是在双休日,所以快递公司依法应当首先安排快递员补休,即如果快递员双休日当天工作了9个小时,就应当在其后的工作日中安排补休9小时。但是如果快递员离职或者出现其他不能补休的情况,那么此时快递公司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核算基数,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员工加班费。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双休日工作了9小时,只需按照员工的小时工资标准乘以200%再乘以9小时,即为其员工的加班费数额。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